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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电子阅报栏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9-02-25

建设公共阅报栏涉及到城市管理部门的一系列审批手续,也涉及到众多利益方面的冲突。作为阅报栏的从业人员,见过许多报社的公共阅报栏建设,因规划审批难,导致项目难产流产的事情。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了从行政性“维持”到法律保障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保障法》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从国家层面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文化立法的重要突破。

《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将公共阅报栏(屏)列入公共文化设施,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政策、保障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全部进行明确,对阅报栏建设提出明确的政策性支持,而且对已建设阅报栏,明确提出相关的保护措施。


 阅报栏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定

 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Ⅱ、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Ⅳ、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备和物品。

 阅报栏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Ⅰ、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Ⅱ、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Ⅲ、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阅报栏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责任

Ⅰ、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督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Ⅱ、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督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2)、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3)、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